汽柴油价格谁来调整的-汽柴油价格调整机制

tamoadmin 2024-08-15

1.油价调整大局已定,猪价、粮价即将上涨?3个好消息!

2.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油价调整大局已定,猪价、粮价即将上涨?3个好消息!

汽柴油价格谁来调整的-汽柴油价格调整机制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2023年一转眼已经来到2月下旬,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新一轮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消息。

随着春耕备耕的正式展开,很多的农民兄弟也非常关心在3月份开始之后油价调整的相关趋势。

对于我们农民来讲,在3月份油价能否迎来大幅下跌,这关系着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正式颁布,国家针对粮价、猪价方面又制定了哪些利好消息?今天老道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汇报,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现在距离3月份还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消息来看,在2月17日24时,新一轮油价调整正式开始。

根据目前国内汽柴油价格的涨跌变化趋势来看,在2月17日24时,国内油价调整总体处在搁浅调整的状态,油价不跌不涨,继续维持当前的价格。

进入到3月5日之后,将是最近一次的油价调整周期,按照目前全球原油市场的总体趋势来看,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已经在近日呈现持续下行的状态。

现在纽约商品3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报收于每桶78.59美元,跌幅为0.59%。

而4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下跌幅度为0.23%,报收于每桶85.38美元。

由此可见,原油价格的连番回落已经为我们预示着在3月份国内油价迎来下跌的可能性正在变得越来越大。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原油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宏观背景下,3月份油价迎来大幅下跌已成定局。

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正式颁布,很多的农民兄弟也格外关心3月份猪价、粮价的相关情况。

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政策要求来说,粮价、猪价迎来了一系列的利好转变,猪价、粮价迎来上涨也将成为新趋势。

有三个好消息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有所了解!

好消息1:在今年国家针对农业产业方面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要全面扶持农业产供销一体化。

针对生猪产业,国家更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

由此可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国家针对生猪市场的调控力度、监管力度还将持续加大。

动荡不稳的生猪行情在3月份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利好转变。

相信一旦猪价处在过度下跌区间,国家就会启动新一轮的肉类收储,来全面保障生猪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当中。

好消息2:在已经下发的一号文件当中,国家明确指出要加大力度确保粮食安全。

尤其是在今年针对粮食生产方面,国家指出要全面稳住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而且在今年国家还会继续展开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

在一号文件里更是提出要将把保障农民种地收益作为今年粮食产业的扶持重点之一。

随着这个消息的确认,在今年国家还会继续上调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价格迎来上涨已经成为新趋势。

好消息3:涉及到农资方面,在今年国家也有具体安排,比如在今年国家会全面加快构建粮经饲体系统筹,大力发展青贮饲料,要全面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等等。

而且在今年国家指出要进一步启动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

而针对农资方面,一号文件中也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保供稳价的应对机制,由此可见,今年农民的种养殖成本也将迎来进一步的改善。

透过以上三个好消息来看,在2023年国家针对粮价、猪价市场行情会继续加大监管力度。

随着针对种养殖业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咱农民的种养殖收益在今年也将迎来全方位的提高,在这里还是恳请所有的农民兄弟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一起为国家制定的粮价猪价系列利好政策点个赞。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