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调整规定-油价调整国家政策文件
1.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2.4月份:油价还会上涨吗?春耕开始:粮补、粮价上调定了!
3.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成品油的消费需求也快速攀升。成品油的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我国的成本油定价经历了由计划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成品油价格一直由政府统一制定与管理。随着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成品油定价方式发生转变。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从国家定价开始向市场化转变,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这标志着成品油定价市场化的开始。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微博]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2000年开始,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跟随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进行调整。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这一阶段的改革中,由于市场化程度并不完善,调整的规律化容易引起更多市场投机性。
2003—2008年,成品油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国际油价进入大幅波动且快速上涨的环境中,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通过让国家和企业消化高油价成本,将国际油价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降到了最小。这次定价机制的调整,尽管缓解了国际原油价格巨幅波动的影响,但是违背市场化原则,导致国内外油价长期倒挂,并引发供需失衡的市场形势。
2009年,国家发改委再度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此次改革,加快了国内成品油市场化程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由于调整周期过长,价格调整变化难以跟上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仍遭到不少市场人士与专家的质疑。
2013年后,进入到国内成品油改革的第四个阶段。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此次改革使得国内油价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出国际油价的变化。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新机制体现的成本定价思路,保障了炼油企业的利润,但是并未能反映出国内的实际供需形势,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4月份:油价还会上涨吗?春耕开始:粮补、粮价上调定了!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农民兄弟们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3月上旬。
在这几天,相信很多的农民兄弟非常关心国家针对粮食产业制定的各项利好政策,特别是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阶段。
今年农民种地收益能否得到全面保障?国家已经正式颁布了中央一号文件,针对猪价,针对粮价、粮补方面,国家已经有了具体要求。
随着春耕的全面展开,现在很多的农民兄弟也很关心汽、柴油价格调整的相关趋势,在经过新一轮油价调整完成之后,现在国内汽、柴油价格总体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
按照目前的全球原油市场变化趋势来看,在4月份油价很有可能会再次迎来新的变化。
今天老道就为大家收藏一下油价、粮补、粮价的相关消息,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整管理办法》来看,现在影响国内油价涨跌变化的关键因素还是要看国际原油市场的变化。
根据目前美国原油、伦敦布伦特原油价格的总体变化趋势来讲,油价总体变化幅度相对不大。
但是随着欧盟对俄罗斯的制裁持续推进,国际原油市场供应量在短期之内很有可能会再次呈现相对偏紧的状态。
特别是在3月3日刚刚完成的新一轮次油价调整当中,因为国际原油价格的涨跌幅度小于50元每吨,所以导致这一次的油价再次呈现搁浅状态。
从今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完成的五次油价调整当中,有两次油价调整处于搁浅,有两次油价调整处于上涨,一次油价调整属于下调。
结合这五轮次的油价调整情况来看,目前汽油价格累计涨幅在255元每吨左右。
而柴油价格的累计涨幅也达到了245元每吨左右。
在经过这一轮次的汽、柴油价格调整之后,目前国内92号汽油价格保持在7.79元每升,95号汽油价格保持在8.29元每升;零号柴油价格保持在7.50元每升。
在3月17日24时,预计新一轮成品油价格调整还会再次启动。
按照目前的全球油价供应趋势来看,原油价格迎来上涨的概率很大。
结合经济的复苏和整体的市场需求增长的影响下,俄罗斯如果在3月份继续推动原油产能减产,那么3月17日启动的这一次油价调整有很大概率会迎来上涨。
按照这样的油价调整窗口预期进行分析来看,从3月17日一直至4月份,国内汽柴油价格迎来涨价的可能性非常大,希望广大的农民朋友能有准备。
除了关于油价调整的相关情况之外,针对目前国内粮补、粮价的走势趋势,老道也要给大家做一个简单汇报。
在今年国家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食产业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要求,将继续加大粮食产业的扶持力度。
而且在今年国家也将积极扩种大豆油料作物。
根据已经发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今年国家针对粮补粮价方面已经有了具体安排。
下面老道就给大家做一个系统梳理。
在正式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当中,针对粮补粮价,国家制定了三大举措,而这三大举措也将进一步推进粮补粮价迎来上涨。
举措1:在今年国家针对粮食产能方面有具体要求,要全面保障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而在刚刚发布的2023年年度公共目标规划来看,也有提到了粮食产能的增长。
在今年国家还会实施新一轮的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所以在今年粮食总产量迎来增长已经成为定局。
那么在粮食产量迎来增长的同时,粮食市场规模迎来同步增长也是可以预计的,所以农民通过种粮获得的收入也将迎来同步提高。
举措2:在今年国家明确指出会进一步提升口粮最低收购价。
中央一号文件当中特别指出,会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在今年农民种植小麦稻谷方面能够获得的政策保障会更加强烈。
随着口粮最低收购价的上调,大家今年的种粮收益迎来全面增长也是可以期待的。
举措3:在今年国家也会积极调整粮食补贴系列政策。
比如在一号文件当中,国家明确指出要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而且还会全面做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还会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等试点。
综合这些内容来讲,也再次被我们预示了今年农民种植玉米、大豆可以获得的相关补贴资金较往年相比还有进一步增长的可能。
透过以上三大举措,已经为我们充分预示着在2023年农民种地方面将获得更强力的保障。
只要我们农民能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耕种,相信在今年大家种地实现增收就绝对不是问题。
在这里老道也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在看,一起为国家制定的粮补系列利好点赞。
请问油价是怎样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的油价制定机制是怎样的呢?希望知道的网友,能够不吝赐教!谢谢!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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